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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

昭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产权完整,依照有关法规购置和处置学校资产,优化配置学校资源,维护学校所有权利益,确保学校资产的充分利用、保值与增值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档案。保障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部门分工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产权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学校其他资产的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三)资产报告:及时跟踪和掌握学校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变动情况,组织学校资产的检查统计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全面、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状况。

(四)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置计划以及行政办公设备配置计划的审定与招标、采购工作。

(六)遵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所购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七)根据教学、科研和学校建设工作需要,参与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等工作。

(八)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档案。

第八条 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法规、政策,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配置申报,并根据各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所申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申购的意见。根据教学要求和教学规律,并依据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制定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负责对公共教学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以保证使用管理的资产的完整和保值。负责对学校教室和公共教学实验平台的设施设备管理。对全校各院系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进行规划和监督。

(三)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学校优发国际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制定学校相关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校名、校誉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

(四)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相关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协同有关部门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负责对学校各级重点实验室、重点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平台及重点学科等的资产进行监督与相关管理,科技处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的申报与专家论证,提出配置意见。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根据后勤工作需要,提报后勤工程所需资金预算方案。负责对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负责缴纳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

(六)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图书资料、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提供相关的购置计划,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十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和标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实行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需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要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可产生经济收益的其它相关活动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出租获取收益;

(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经学校审查、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校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学校有权对占用学校国有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按财务规定,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需上报学校,经校务会研究审批,并与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执行。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按年度)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部门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的行为和现象,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对归口单位或下属部门资产管理和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