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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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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章程


序言

 

昭通学院文脉传承,底蕴丰厚,师范教育传统可追溯到1906年清政府创设的师范传习所,历经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昭通地区师范学校,1978年成立昭通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2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

学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坚持三步走战略:第一步,2012—2021年建成合格本科大学;第二步,2021—2030年建成昭通大学;第三步,2030—2040年建成高水平的昭通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昭通学院。

英文译名为Zh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TU

学校登记地址为云南省优发国际昭阳区国学路。在办学过程中,新设立和并入学校的各类机构,均为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域名为www.z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积极倡导崇德、敬业、务实、创新的精神,秉承大学无疆,大人有容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强校、特色兴校、服务活校的理念,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条 学校围绕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聚焦昭通特色农业资源、文学资源、人口资源、红色资源,做优高原特色农业、昭通文学、教师教育、红色文化四张牌

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时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适当控制全日制办学规模。

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巩固优化面向基础教育的教师教育学科专业群,做优做强高原特色农业学科专业群,协同推进文化创意与艺术教育、工程技术、现代服务业学科专业群建设,促进教育、管理、艺术、文、理、农、工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立足云南、扎根昭通、服务乌蒙山区,辐射滇黔川渝,走地方性、应用型办学之路。  

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学校对教学人员和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十条 学校结合地方发展定位,凸显学科专业优势和科研特色,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勇于实践、积极作为,发挥好高校服务社会功能。

第十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特色鲜明的大学文化。

学校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区域文化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力争在特色学科、专业建设、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不断提升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对学校实施管理,并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各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二)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按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完成学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费用,对学校的设施、设备和经费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依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职工,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人事分配制度。

(七)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昭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十九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昭通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主要议事规则如下:

(一)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五)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六)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七)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八)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九)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昭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优发国际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学校行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报党委审定通过的事项报党委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对重大或重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申报资格进行学术审查;对重大或重要教学、科研成果的质量及相关成果的奖励、出版资助等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受学校校长委托,参与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机构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学术咨询活动。

(四)选拔学术带头人,推荐科研优秀人才、先进个人或集体。

(五)根据需要,对学校科研机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六)制定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规范制度。

(七)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教学、科研、学术工作等各类分会。

(八)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建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位事务工作的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依照有关法规进行。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校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审批学位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未当选教职工代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条 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依据相关规定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四十条 学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战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四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

第五十条 学院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员。

(四)管理和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资产。

(五)拟订本学院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制,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所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教职工及其家庭若遇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按《昭通学院困难教职工救济及部分工会福利费使用办法》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工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十)学校工会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坚持言行雅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学术规范。

(四)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坚守廉洁自律,秉承公平诚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导力量和治教主体,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十八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五十九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进修深造、参加国内外各种培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进修教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条 在学校内任教、任职的教职员工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学代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奖助制度。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及校友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财会规章制度履行财务管理职能。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审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草案,提交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十条 学校收入管理: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五)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七十条 学校支出管理: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五)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筹集事业资金,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教学、科研项目、实验设备和文献资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十条 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及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结合高等教育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报废、盈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所在区域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地方和社区对学校办学的支持,积极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可向对社会进步和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八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和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或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成立校友分会,校友分会接受学校校友会的指导。

学校倡导并组织校友关心母校建设与发展,在智力、物力、财力上帮助学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是以圆形为轮廓,采用昭通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ZT”艺术变形,有机融合展翅翱翔的飞鸟、翻开的书页、航行的船帆等元素构成。学校校徽校名采用姜亮夫先生手迹集字组成。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飞翔》。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是公历122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以由学校章程起草组提出章程修订动议,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在广泛征求政府、社会和学校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最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实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