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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

昭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中小学教师及各类专业人才,积极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昭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及《昭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学校所设立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考试奖学金、团体奖学金等。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项奖学金依据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成绩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既重视专业理论学习,又重视能力和基本技能训练。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学校、学院(部)两级组织的活动;

6.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在评奖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

1.有补考科目者。

2.受到纪律处分者。

3.被评为不合格公寓、最差公寓的成员和晚归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3次(含3次)以上者。

4.未按时缴纳学费(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经批准同意缓交费者除外)者。

5.异动学籍未满一学期者。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和条件: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昭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昭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优发国际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摘要)(云政发〔2007〕166号)、《昭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3.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昭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该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第三章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昭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进行评定,等级和额度为:

1.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2.一等奖学金,800元/人;二等奖学金,600元/人;三等奖学金,400元/人。

3.每一等级奖学金所占班级人数的比例,按当年学校核拨的经费预算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分别在每年10月、4月进行。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由学校颁发“昭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以下四类:即立德奖、勤学奖、健体奖和强能奖。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0月、4月进行。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定必备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定附加条件:

1.立德奖评定附加条件:

(1)注重个人思想道德品质修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德育考评分评定居本班第一名;

(3)在校内外有突出的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2.勤学奖评定附加条件:智育考评分评定居本班第一名。

3.健体奖评定附加条件:体育考评分评定居本班第一名。

4.强能奖评定附加条件:能力考评分评定居本班第一名。

第十七条 单项奖奖金额度为:立德奖每学期一次性奖励100元;勤学奖每学期一次性奖励300元;健体奖每学期一次性奖励100元;强能奖每学期一次性奖励200元。获得单项奖的,只发给奖金,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每个班级获单项奖学金人数限定1名。各班评定单项奖学金时,出现该项考评分名次并列的,由各班根据实际情况以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人选。

第五章 国家统一考试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统一考试奖学金分三类:

1.“专升本”考试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考试奖学金。

3.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奖学金(普通话水平过级、英语过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在此例)。

4.获得国家统一考试奖学金的,只发给奖学金,不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专升本”考试奖学金评定条件奖学金额度: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3.符合当年“专升本”考试文件规定,凡被本科院校录取的,凭本科院校入学证明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奖学金额度: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3.符合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文件规定,凡被录取的,凭录取学校入学证明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第二十二条 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奖学金额度: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3.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获证书者,每项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第六章 团体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团体奖学金分为以下两类:

1.文明公寓(含星级公寓等)奖。

2.先进班集体奖。

第二十四条 文明公寓每学期评定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0月、4月进行。星级公寓等奖按学校每次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文明公寓奖根据教育部《优发国际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教育部优发国际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及学校制定的《昭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昭通学院学生文明公寓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校级“文明公寓”(含“星级公寓”等)称号的公寓,每学期一次性奖励200元/间。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奖根据《昭通学院创建先进班集体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每年一次性奖励800元/班;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每年一次性奖励500元/班。

第七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组成,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部)的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班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的评定、指导工作。

团体奖学金直接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国家统一考试奖学金由学生持证到学生工作处申报后由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三十二条 评定程序:

1.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结果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班上进行公示。

2.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表格,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签署意见,上报学院(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结果公示。

3.学院(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将结果公示。

4.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成绩,是指根据《昭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的规定进行评定,经过学生工作处审定确认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停发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发文或事件发生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1.休学、转学、退学、停学的。

2.学生因故身亡的。

第三十六条 各班评定的获奖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学期学校划拨的比例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本班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在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或学生工作处实名制反映或举报,纪检监察审计处或学生工作处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通报相应的学院(部),相应的学院(部)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和实名制反映或举报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停发的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十九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得参评。

第四十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各类贫困学生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贫困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优发国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