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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

昭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发国际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优发国际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学年内(两个学期)出现以下情形者,不得参与推荐:

1.受到纪律处分。

2.所住公寓为不合格公寓、最差公寓。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两学期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成绩均在班级的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无补考科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具体指标,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以学院(部)为单位按学生比例分配相关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结合自身条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递交至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年级评议。学院(部)组织各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年级学生申报情况,认真开展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的原则,推荐出年级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报送学院(部)评审工作组。

(三)学院(部)审查。学院(部)成立评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根据年级国家奖学金评议推荐人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的原则,推荐出学院(部)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四)学校审批。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评审领导组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学院(部)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认真审核资格,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由学校评审领导组评审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