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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次数:

 

昭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昭学院通﹝2018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宏观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五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突出专业培养特色,正确处理专业学习与素质教育、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课内与课外等方面的关系,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更新课程结构,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

2.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

3.体现培养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原则;

4.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

5.强化基础、拓宽口径的原则;

6.强化实践、突出创新的原则;

7.全面培养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

8.体现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提升就业竞争力的原则;

9.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培养目标;

2.具体培养要求;

3.主干学科、相邻学科;

4.主要课程;

5.学制;

6.课程体系及各学年学期建议修读学分;

7.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必要说明。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院长具体负责。各学院按照教务处提出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意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详细的工作意见并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应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学期由教务处下发下一期教学任务,各学院组织教研室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上课前应编制好课程的教学进度表,经学院院长批准后交学院教学科研科存档。教师应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授课。

第十三条 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各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测评、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已经开设或正在开始的课程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时(如课程开课学期调整、课程学时分配调整等),应由学院填写《昭通学院年度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院长审批后(由其它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应先征求有关学院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较大变更的,要先将变更方案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变更方案中涉及由其他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应先征求有关学院的意见。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并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需要新增设课程的,应由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昭通学院年度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核和批准后,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